[税案观察] 司法拍卖之二:拍了又不想包税了!告税务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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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文
前文说了因为过户的问题,房地产的司法拍卖法院采用了买家包税。
假设小编法拍了一个房子,去办过户……
小编想:房屋的原业主才是纳税人义务人呀,按法律,应该由纳税义务人交税,我又不是纳税义务人,这税不该我交嘛。要我交税,是不合法的!
不行,我得找找案例……
起诉税务机关不履职责
案例A: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1103行初9号一审行政判决书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1行终111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情概念
某房地产公司的房子被法院拍卖(买家包税)-A先生法拍了一间-去房管办过户-房管办通知要办契税-A先生去税局交契税-税局要求提供不动产销售发票-A先生说司法拍卖的不能提供发票-税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A先生起诉税务局-要求税局履行职责办理契税缴纳。
A先生观点摘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契税纳税申报公告》的规定,司法拍卖的房屋,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竞买公告》中的买家包税违法,税法规定原产权是纳税义务人,不是买家,不应由买家交税。
税局观点概要
税法规定缴契税需要提供不动产销售发票,法拍的房屋,不能提供销售发票的,可以受理缴纳契税。但是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是指特殊情形:指所记载的原产权人失踪、死亡或者拒不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等情形。A先生不符合这些情况,A先生应该提供销售发票才能办契税。
税法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未明确禁止由别人代交。《竞买公告》的买家包税,相当于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约定,并不违法。
法院观点概要
税务局履行职责前要审核材料,A先生申请缴纳契税的材料不全,且不具备“不能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特殊情形,税务局不受理是合法的。 《竞买公告》写明买家包税,这是买卖双方关于税费承担的约定,并不违法,法律没有禁止税费的转移分担。
一审二审驳回A先生的诉讼请求
小编:
这个案子明看是买家要求交契税,但是税局不给交,要求买家提供不动产销售发票,实际是要求交拍卖房屋产生的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买家不想交,税局就不办理契税。因为这个案子中,买家一旦拿到契税缴纳依据就能过户了。但是税局也不提要买家交税的事,只说你资料不全,不能办。资料怎样才能全呢?交了税开到发票,自然就全了。
买家明着是告税务局不履行职责,不让他交契税,实际是希望不交增值税和土增税。
至于买家包税合不合法,这里打个不适当的比方,商场卖了个东西给客人,客人让别人代给钱,商场只管收钱不管谁给。所以税法是规定了卖家是纳税义务人,但是谁来交税,税局不干涉。
PS:这个案子还其他地方是挺有意思,值得探讨的,但是与今天的内容无关。
举报被拍卖人不交税
案例B: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行终893号行政判决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苏行申845号再审行政裁定书
案情概况
法院拍C公司房屋(买家包税)-B先生竞得-去缴契税-B先生向税局举报:C公司未缴纳被拍房屋的税款;法院未按规定协助征收税款-税局回复:C公司不存在偷逃税收行为-B先生申请行政复议-税局驳回复议请求-B先生提起诉讼,要求税局履行职责,追缴C公司税款
B先生观点摘录
C公司是法定的纳税义务人,法院认定B先生为代缴义务人,不合法。
C公司未能实际缴纳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的情形下,税局告知不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放任税收违法行为的存在,直接影响到B先生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显属不当。
拍卖公告中“税款由买受人承担”的规定系确定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民事代偿义务,不能取代和改变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
B先生直接代替C公司缴税将无法抵扣相关成本,直接增加税款负担
税局观点概要
司法拍卖转让,非一般的自由协商转让,应当按照拍卖公告和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来承担税费。该房屋拍卖约定买家包税,B先生作为涉案房屋的竞买人,应当承担所有税费
法院观点概要
1.拍卖公告明确买家包税,B先生是明知案被拍卖的房屋税费由买受方承担,积极参加竞拍并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表明其接受该竞拍条件和事先设定的纳税义务。
2.B先生为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代为缴纳,而C公司则不再重复缴纳,税局认定C公司不存在偷逃税款行为有依据。
3.拍卖公告的买家包税,只是在个案中确定税负人,没有改变法定的纳税义务人,也没有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一审二审再审都驳回B先生的诉讼请求
小编:这个案子打到再审,可谓是坚持到底,可是买家最后还是输了
跟案例A一样,明着是举报卖家不交税,要求税局履行征税职责,目的仍然是买家希望能够不缴纳增值税和土增税就能办理过户。
通过这两样案例,可知买家拍了想反悔不包税,用各种办法,是很难成功的。毕竟法院也知道你想干嘛呀
PS:判决书不长,小编看了两次,觉得B先生是做了充足的申辩准备的,好些观点,其实是挺有道理的。
税局-卖家 是征纳关系 卖家-买家 合同债权债务关系
税局-买家 没有增值税和土增税的关系
1. B先生的观点说到《拍卖公告》约定买家包税,这是买卖双方的约定,并没有取消卖家的纳税义务,与税局有征纳关系还是卖家,而不是买家。就象刚才商场卖东西例子,如果买家跟朋友约定代付钱,但是朋友后悔了,商场还是得找买家付款,而不是找朋友付款吧。所以,B先生说税局要向C公司征税,是有一定道理的。至于说B先生违反约定,不包税了,C公司交完之后,另外追究B先生的民事责任,那是他们之间的事啦。
2. 税局的观点也是有商榷之处的,司法拍卖约定了买家包税,那税局就能要求买家承担所有税费,认为C公司没有纳税义务了吗?
问题来了:如果买家不去交税,拖着房子不过户,也不着急,那么,税局要不要追收税款呢,该找谁追收呢?
当然了,道理是道理,事实是事实,难道让法院判税局履行征税职责,去找C公司收税吗?讲法还是讲理,两难呀
PS:这两个案例全文看下来,还有其他地方值得探讨的,但不是今天的主题,有兴趣的朋友加微信cpaljc探讨。今天的想说的是,拍了想不包税,不容易呀
案例A原文: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c764c234-cdb7-48d2-98d5-a9c60070bef7
案例B原文: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5989bb1b-c21d-46c7-9438-a9c40148b0f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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